为深化教学改革、加强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选修课的规范管理,严格质量标准,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籍管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学生开课、选课原则
第一条本学院各专业本科学生在校期间除修完必修课程(均合格)外,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限选和拓展两部分选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方可取得学士学位。
第二条选修课最低开班人数要求原则上为30人,部分有特殊要求的课程,须在开课申请中注明,报教务处审核。
第三条批准开设的选修课列入学期教学执行计划,且须进行期末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取得学分。考核不合格者,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可以申请重修。拓展课考核不合格者,除可以补考、重修外,还可选修其他课程来积累学分。
第四条限选课在学生选定之后,余下课程可作为任选课备选课程。
第五条学生多次选修同一门课程,学分不予重复认定。
第六条选课结束后,学生应及时登录学校教务网络管理系统查询本人选修结果。
第二章教师任课资格
第六条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以上学历。
第七条应具备开设课程相关的学科背景,对该课程有较深的研究,或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
第八条应系统地上过1门或1门以上课程,并有1年以上教学经历。
第三章授课管理
第九条学院将对选修课的质量进行管理,通过督导、听课、日常教学检查及听取学生反馈等各种形式,严把教学质量关。
第十条任课教师因特殊原因需调、停课的,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通知选修学生。
第十一条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上课。任课教师应加强课堂管理,认真进行考勤,维护课堂秩序。
第十二条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考核成绩及时录入学校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并打印学生成绩送至相关系(部)。
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