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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与技术系团委学生会章程
2024-08-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科学与技术系团委学生联合会(以下简称教育系团委学生会)各部是在党总支领导下、教育系团委指导下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为目的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教育科学与技术系团委学生会,以一切为了同学、坚持团结协作、务实创新为原则。

第三条 立足同学,服务同学,锻炼能力,提高素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活跃校园文化气氛,健全校园文化制度,促进系团委学生会工作高效运行,保证工作高质量完成,引导同学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职责明确,制度健全,纪律严明,实事求是,作风踏实,工作认真。

第五条 教育系团委学生会基本任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倡导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创新,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积极开展各类的学术科技文化等校园活动,使同学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做好院系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代表学生参与建设院系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积极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及时传达和贯彻院系、教育系团委学生会及各部门的文件精神,组织社会实践活动,积极投身青年志愿者活动,提高广大同学服务社会的自觉性,引导同学走理论联系实际的成才之路。

()指导各班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教育科学与技术系团委学生会各部门。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七条 教育系团委学生会干部设置:教育系团委副书记两人,教育系团委学生会主席团三人、教育系团委下挂四个部门:组织部、纪检部、宣传部、实践部,教育系学生会下挂五个部门:文体活动部、学习部、创新创业部、卫生生活部、秘书处。

第八条 在任期内,主席团有权根据教育系团委学生会的具体情况及工作需要进行人事安排和变动,有权根据广大同学意见和本人表现,提出劝退不称职人员和增补新人员的建议,由教育系团委、辅导员和教育系团委学生会主席团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上报党总支同意方可变动。

   第三章 人事制度

第九条 成员:教育科学与技术系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志愿者。

第十条 权利与义务:

1.教育系团委学生会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2)努力学习,积极工作,在学习和工作上均成为表率。

(3)密切联系同学,倾听同学意见,接受同学监督,努力为同学服务。

(4)维护教育系团委学生会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6)保守教育系团委学生会秘密和工作秘密。

(7)公正廉明,克己奉公。

2.教育系团委学生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非因正当事由,和非经规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其他处分。

(2)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

(3)获得相关工作待遇和荣誉。

(4)获得不低于同级他人的正常待遇。

(5)对教育系团委学生会成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

(7)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辞职。

第十一条 录用

1.在每学年末,进行换届纳新,由教育科学与技术系团委学生会成立换届纳新小组,由小组成员负责考核,考核原则上面向教育科学与技术系全体同学,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招聘步骤:教育系团委学生会进行宣传——辅导员推荐——填写报名表——参加现场面试——工作考察(1个月)——正式录用。

3.在面试过程中,教育系团委学生会将坚持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原则。

4.教育系团委学生会新成员必须经过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方可被录取成为教育系团委学生会正式成员。

5.新加入教育系团委学生会的成员或工作职务有变动的成员,在新岗位上,有一定时间的适应期,适应期后由主席团另行决议。

6.教育系团委学生会秘书处将面试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考核和任免

1.教育系团委学生会成员的考核由教育系团委学生会主席团依照教育系团委学生会规章制度规定具体负责实施。

2.教育系团委学生会成员的职务实行委任制和选举制相结合。

3.一般情况下,教育系团委学生会实行委任制,主席团成员由院领导审核通过后任命,各部门部长和副部长由主席团和教育系团委学生会指导老师讨论通过后任命。部门内其他成员由该部门部长任命,但需报请主席团同意。

4.聘用干部聘期为一年,干部在聘期内无特殊情况,不可提出辞职。每学期末将对干部进行评估,不合格者解聘或不续聘,每位教育系团委学生会成员都必须认真学习教育系团委学生会章程与制度。

5.教育系团委学生会学生骨干采取层层负责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方式,各项工作必须逐级上报。

6.教育系团委学生会干部任免必须按照正常程序,采取聘任或竞聘的方式,逐级审批。

7.部门负责人以上干部,因各种原因离职者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办公室递交申请。对于申请离职的干部,教育系团委学生会主席团和指导老师研究后同意其离职,确定替补人选后对外宣布。

8.教育系团委学生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院系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开除教育系团委学生会。

9.团委学生会全体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2)从其他部门调入教育系团委学生会任职的。

(3)在教育系团委学生会内部部门间转换职位任职的。

(4)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十三条 工作调动和退出

1.在担任教育系团委学生会的工作期间,确需调整工作部门的,可直接向主席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主席团转交,由秘书处具体操作。

2.调动工作的,个人首先要在原工作单位部门办理调离手续,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主席团审核通过后方可调离该部。

3.在担任教育系团委学生会工作的期间,确有原因需终止教育系团委学生会工作的成员,要向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说明具体原因,最终经主席团批准后方可退出教育系团委学生会。

 第四章 教育系团委学生会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教育科学与技术教育系团委学生会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离不开广大教育系团委学生会干部的努力,为了进一步严格要求教育系团委学生会成员,规范教育系团委学生会干部的队伍建设,制定本职责条例。

第十五条 教育科学与技术系团委学生会干部的工作原则,勤于工作,乐于奉献。

第十六条 教育科学与技术系团委学生会成员的工作态度,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第十七条 职责分工

1.教育系团委

(1)及时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团组织,党政有关的文件、会议、决议精神。

(2)按照党总支及上级团组织的工作部署,紧扣我系的中心工作,依照团的章程,创造性地开展团的工作。

(3)积极带领我系团员青年认真完成校团委交给的各项工作,全面提高团员青年的综合素质。

(4)积极主动向上级汇报工作,及时了解和反映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

(5)指导各团支部的工作,为青年学生的成长服务。

(6)协助主席团制定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积极做好我系团委学生会内部纪律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2、学生会

(1)教育系团委学生会的负责关系是部门负责人对主席团成员负责,志愿者对部门负责人负责,教育系团委学生会各项事务的解释权在主席团成员。

(2)负责组织实施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负责教学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3)负责勤工助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4)负责第二课堂活动的管理及学生德育成绩的评定。

(5)负责开展各类文体交流活动。

(6)负责卫生和日常生活活动的开展和管理。

(7)负责创新创业项目的运作,为我系学生提供交流平台。

(8)负责各部门间友好交流协作,拓宽系级交流工作。

(9)负责学生各项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

第十八条 教育系团委学生会各部职责依据教育系团委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 教育系团委学生会干部自律制度

第十九条 教育系团委学生会干部在思想上应积极要求进步,自觉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二十条 教育系团委学生会干部在工作中应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吃苦在前,不计得失。

第二十一条 教育系团委学生会干部应努力协调好与老师同学的关系,遇事多征求老师的意见,广泛团结同学,多与同学沟通。

第二十二条 教育系团委学生会干部,不应搞特殊化,不能以工作的名义占用上课时间,如果在工作中与相关人员发生矛盾,应保持良好心态,正确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育系团委学生会干部应妥善处理学习与工作之间的关系,学习的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

第二十四条 教育系团委学生会干部的言行如果背离上述自律制度,应自觉检讨反省。如果在校内造成不良影响,教育系团委学生会应对其作出开除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教育系团委学生会干部不得直接与院领导反映问题,必须先向主席团反映,再由主席团向领导或老师反映。

第六章 考核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为了加强教育系团委学生会干部的管理,提高教育系团委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部门志愿者的素质,真正做到奖罚分明,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第二十七条 考核办法

按照百分制进行考核:值班情况占20%,例会出勤占20%,活动出勤占20%(前三项由主席团成员考核)工作实绩占40%(各部门负责人考核)

第二十八条 此考核办法适用于各部门所有成员。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及各个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佐证材料对全体教育系团委学生会成员进行考核评分。

第三十条 考核的时间和内容如有改变,由主席团进行通知及解释。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教育系团委学生会自身建设,调动广大教育系团委学生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使各成员严格要求自己,特定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惩标准如下:

1.每年度评选出优秀学生干部,以“总评分”为依据被评为“教育系团委学生会优秀学生干部”。

2.惩罚

①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

A.一次未完成布置任务者

B.开会不认真者

②凡出现以下情况者开除:

A. 内部搞分裂,搞帮派,不团结他人,影响工作开展者

B.言行严重败坏、教育系团委学生会形象者

③期末考试有一科补考者,考察期为两周,表现良好可以继续留任原职。两科或两科以上补考者自动退离教育系团委学生会。

④考试违反纪律或作弊者,一经查实,自动退出教育系团委学生会。

    ⑤故意扰乱活动会场秩序者,给警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