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 奖励类别和方式
第三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项:
(一)“三好学生”奖;
(二)“优秀学生干部”奖;
(三)“优秀毕业生”奖;
(四)“特殊荣誉”奖。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项:
“先进班集体”奖。
第五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章或证书。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
(二)学习勤奋刻苦,自强不息,评选学年无补考记录,成绩优异。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班级前5%以内。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测成绩及格;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在创建校园文明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四)无违纪处分。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奖获得者应是校团委、校学生会、各院系分团委、学生分会的学生干部,团支部、班委会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校内各单位聘用的学生助理。
(二)注意品行修养,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有原则性,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三)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评选学年无补考记录,成绩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班级前10%以内。
(四)团结同学,有较高威信。
(五)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六)体测成绩及格,带动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七)无违纪处分。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应届毕业生。
(二)在校期间获得两次或两次以上校级奖励(专升本一次及以上)。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校期间各科成绩优良,无补考记录。
(四)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学年平均排名在班级前20%以内。
(五)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体测成绩及格。
(六)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
(七)各院系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及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工作的毕业生,或大学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锻炼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或考取研究生的学生,予以优先考虑。
(八)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可适当放宽至40%以内:
1.有发明创造经有关部门鉴定可获得专利或科技发明奖者;
2.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或有一定影响的文艺作品者;
3.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体育比赛、美展或文艺汇演中获前三名(集体项目指主要参赛人员)者;
4.为校系和班集体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师生肯定者。
(九)“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为参评毕业生人数的5%左右。
第九条 “特殊荣誉奖”评选条件:
为国家、学校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党和人民的赞扬,群众影响较大(如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
第十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辅导员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情况、解决问题;
(二)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三)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出勤率高,对任何公开或隐蔽地煽动和组织闹事、破坏稳定的言行能及时反映并批评制止;
(四)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出勤良好,无旷课现象,本学年全班同学学习成绩不及格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0%;
(五)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无人受处分;
(六)文明礼貌,尊敬师长,自觉服从学校工作人员和公寓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宿舍整齐卫生,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喧闹等现象;
(七)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八)经常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种活动与比赛;坚持体育锻炼,体测及格率在90%以上。
(九)“先进班集体”评选名额为参评班级数的10%。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程序
第十一条 各院系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院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由5-7人组成。
第十二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应在自我总结的基础上进行,由各院系评审小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个人奖项评选程序:
(一)学生个人根据评选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个人申请;
(二)辅导员组织班级民主评议,由院系评审小组对学生进行评审,院系党总支会议审议,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院系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
(三)学生工作部对各院系上报结果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个人或集体直接取消获奖资格,缺额不递补。审核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表彰对象。
第十四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程序:
班级提出申请,由院系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择优推荐上报,院系党总支会议审议,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院系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经学生工作部审核,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表彰对象。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特殊荣誉奖”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或奖牌,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十六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两种奖励在同一次评选中不可兼获。
第十七条 授予“先进班集体”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奖状或奖牌,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晋中学院学生奖励办法》(院学字〔2018〕4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