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在我校共青团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
第三条 做好“推优”工作,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充实党的新生力量,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
第四条 开展“推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适应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把那些决心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献身的优秀团员吸收到党内来,在我院形成以党员为核心的青年骨干队伍,改善党员分布结构,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
第五条 在校的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并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渠道,使优秀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二、推荐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真正把团员中的优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既要防止求全责备,也要避免降低标准。
第七条 推荐对象应有1年以上的团龄。“推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20%,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每次推荐有效期为2年。
第八条 “推优”的具体条件如下:
1.拥护党的纲领,承认党的章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符合团员身份,且团龄满一年;
3.志愿服务时长满足一年20个小时(2022年10月-2023年10月),以志愿汇为准;
4.积极参加系级、校级活动,或系级组队参加校级活动;
5.参加过系级、校级青马工程培训;
6.积极参加团的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模范遵守团的纪律;
7.思想上进,已递交入党申请书,且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间至少6个月,动机端正。积极参加团校的学习,熟悉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参加分团委“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并结业;
8.诚实守信,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意识,在同学中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较好地带动同学们完成工作、学习任务;
9.励志勤学、敏于求知,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推优前一学期无挂科;
10.青年教职工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乐于奉献;
11.结合学期末综合成绩及平时表现综合评价;
12.在学生会、班级以及社团有职务的可加以酌情考虑。
第九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者,可以优先推荐:
1.国家、省级表彰的先进个人;
2.在各级比赛中取得等级奖;
3.获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及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荣誉称号;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团员;
4.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
第十条 凡在校期间曾受过校内处分者,至少一年内不予“推优”。凡被确定为“推优”对象后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和处分,取消“推优”资格。
三、推荐程序
第十一条 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全体团员对符合推荐条件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
1.团支部大会要求:
(1) 到会团员不得少于支部团员的半数以上;
(2) 至少有一名分团委干部参加大会,并监督大会过程。
2.团支部大会程序:
(1) 组织委员做好会议记录,认真填写《“推优”会议记录表》;
(2) 选举前要宣读推优条件、具体步骤,团支部委员介绍推荐对象的情况;
(3) 推荐对象作自我总结,汇报自己近来的思想动态和工作、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
(4) 以不记名投票进行表决,当场唱票,一人记录,一人唱票,两人监督;
(5) 宣布“推优”结果,得到赞成票超过到会团员人数2/3以上方能成为推荐对象;
(6) 记录推优结果;
(7) 团支部委员会写出推荐意见,报分团委审定;
(8) “推优”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上级团组织反映。
3.团员“推优”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时间分别为3月和9月。
第十二条 推荐对象需填写《晋中学院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由各系党总支保存。
第十三条 院团委在广泛征求团员意见后,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推荐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
第十四条 各党总支应及时讨论团组织推荐的发展对象,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列入发展计划;需要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讨论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团组织。
第十五条 一般团员、团支部委员的由团支部推荐;团支部书记、分团委委员由分团委推荐;分团委书记由院团委推荐。
第十六条 从外单位转入我院的团员青年发展入党,原单位团组织已作为“推优”对象向党组织推荐的,推荐意见在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仍应与其他团员一起参加“推优”。
推荐对象,在校期间发展入党的,推荐材料随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材料一起归入本人档案;在校期间没有发展入党的,推荐材料应连同考察材料一起寄往其所去单位党组织。
四、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
第十七条 党团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团员的培养教育,努力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团员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八条 党团组织要通过团校、业余党校、党章学习小组和马列学习小组等载体,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历史、党的基本知识与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贡献力量和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九条 党团组织要进一步落实对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措施,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对其中已被列为重点培养对象的,党团组织要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并指派专人作为其培养联系人进行培养。
第二十条 党团组织应围绕“推优”和党建工作,在入党积极分子中积极主动地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让他们在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五、对党团组织的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将“推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主动关心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
1.指导和帮助共青团建立健全基层团组织,注意选拔优秀青年党员担任团干部,不断提高基层团干部的政治素质,选好配齐团组织的领导班子;
2.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对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提出要求,应结合团组织“推优”情况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
3.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团组织关于“推优”工作的汇报,积极帮助团组织解决在“推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每年对“推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注意总结经验,抓好落实,促进“推优”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院团委、分团委要加强对团支部开展“推优”工作的指导,并将其纳入团的日常工作考核范围。
1.各分团委应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提高“推优”工作的自觉性;
2.经常分析和研究“推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
3.团支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推优”工作的经验,使“推优”工作逐步程序化、制度化、经常化、民主化、科学化。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党委组织部和院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