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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理机制
2024-08-26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意识形态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我们坚定不移做好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提供了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

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原则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才能实现预期目标。习总书记要求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增强“四个意识”,自觉承担起抓意识形态工作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强调宣传思想部门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职责,必须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宣传思想干部要不断掌握新知识、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增强本领能力,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宣传思想工作队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意识形态工作、重大风险防控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精神和具体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建立本机制。

     一、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党总支书记 系主任

     副组长:党总支副书记 系主任

     组员: 党支部书记 教研室主任 各班辅导员 学生会主席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全委意识形态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 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加强我学院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确保各项意识形态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我校意识形态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进行处置。组织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情况年度考核。

三、机制内容:

第一条 范围界定。本制度所称的意识形态类事件,主要指以下情形:

1.课堂教学、课外教育、管理服务过程中以及个人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上,学院管理的师生员工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言论、妄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形。

2.学院主办或承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活动,出现主讲人及参与交流或讨论者公开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妄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言行等情形。

3.学院主办或管理的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刊登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党委政府相关规定,宣传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传播炒作敏感话题、损害党委政府形象等情形;以及被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宣传出现政治问题等情形。

4.学院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选用的教材以及印制的教案、讲义、课件、内部资料等宣传印刷品,出现宣传邪教、迷信、传播淫秽、赌博、暴力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明文禁止的其他内容等情形。

5.学院管辖范围内的部门、系部、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学生社团以及师生员工,未经批准接受国(境)外基金资助,在经审批同意的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规定泄露秘密,以及未经批准在校举办或参加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等情形。

6.学院管辖的地域范围内,出现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等情形。

7.其他意识形态领域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二条 常态监控。学院宣传、组织人事、保卫、科研规划中心等部门,特别是二级系部,要按照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职责分工,健全完善监控体系,加大工作巡查力度,把监控巡查情况作为研判特别是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确保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底数清、情况明。

第三条 信息报送。事件发生或发现后,相关责任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送学院党委宣传部,事件处理的进展情况亦应及时报送宣传部,由宣传部统一整理后,报送市委。信息报送的时限,按照安全稳定应急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现场处置。发生或发现违反意识形态工作有关规定事件(以下简称“事件”)时,学院党委行政相关责任人要靠前指挥,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立即介入,涉事二级单位负责人要迅速处置,做到违规言论第一时间制止、违规信息第一时间删除、违规活动第一时间终止、违规印刷品第一时间清理和收回;对涉嫌重大违纪违规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当事人,要第一时间控制。

 

第五条 协同处理。在事件处理特别是事态控制过程中,学院党委宣传部应该积极向上级请示,同时校内各部门应按照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责分工,履职尽责、主动作为,为妥善处理事件提供帮助。

第六条 调查核实。出现意识形态事件后,学院党委要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市委教育工委。

第七条 教育引导。在事件处理时、过程中以及处理后,学院要采取有力举措,切实加强应急处置,把事件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和最低程度。要加大正面引导力度,教育引导广大师生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遵守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责任追究。应急处理结束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按照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及其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有失职失责行为的党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进行严肃问责。

第九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总支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

                                             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