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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中学院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办法》
2019-01-09

中共晋中学院委员会文件

党字〔2019〕1号

关于印发《晋中学院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办法》

的通知

各党总支,各教学学院、各部门:

《晋中学院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办法》已经2018年第36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晋中学院委员会

2019年1月2日

晋中学院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师德师风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晋中学院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核对象

第一条

学校在岗专任教师。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二条

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三条

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四条

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第五条

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第六条

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第七条

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第八条

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九条

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十条

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

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十二条

关心学校发展。以主人翁意识,积极参加学校各项工作,为落实学校“12831”发展战略,促进学校内涵发展、转型发展争做贡献;不得损坏学校声誉,影响学校形象,阻挠学校改革发展。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以党委书记、校长为组长,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保卫部(处)、校工会、校团委、校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教师发展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及各教学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为成员的师德师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办公室,由教师工作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师德师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考核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相关问题的受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教学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负责,行政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的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师德师风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各教学学院应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建立教师在师德师风方面的详细台账。

第十六条

师德师风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同教师年度考核同时进行。

第十七条

师德师风考核先由教师填写学校统一设计的年度考核表,教学学院考核工作小组根据考核细则作出综合评定,报校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办公室确认。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存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任一情形者,可考核为优秀:

1.个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类表彰奖励;

2.个人师德师风先进事迹在省级及以上党管媒体进行了专题宣传报道;

3.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争做四有好老师中表现突出,在校内外产生了积极反响。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考核为不合格: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不学习学校出台的政策,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干扰破坏各种会议召开以及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开展,在学校造成恶劣影响;

4.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5.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6.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7.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8.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9.散布谣言,公开诽谤、诋毁或侮辱他人;

10.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和身心健康;

11.因工作矛盾,蓄意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

12.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13.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态度暧昧,甚至公开支持助长不良行为;

14.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

15.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

16.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师德师风考核不得定为优秀: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学校及所在学院组织的学习、教研等集体活动超过年度总次数1/4;

2.出现一般教学事故;

3.在学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态度消极,表现不良;

4.安全意识淡漠,在教学科研活动中不按安全规程进行操作;

5.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考核等次确定

第二十一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30%。

第二十二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教师本人对其评定结果有异议,或公示后有情况反映的,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异议,由各学院负责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依据相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综合评定。教师对所在学院核实后做出的综合评定仍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师德师风考核办公室申诉。教师本人不申诉或逾期的按照所在学院综合评定结果确定。

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师德师风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职称晋升、评优评奖的首要标准。

第二十四条

师德师风考核为优秀者,在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任及各类评优评奖中给予优先考虑。学校设立“师德师风先进个人”奖,每两年从师德师风考核优秀的教师中评选表彰一定数量的“师德师风先进个人”。

第二十五条

师德师风考核为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并在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任及各类评优评奖中实行“一票否决”。“一票否决”时限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师德师风者,学校分别视具体情况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教师所在学院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晋中学院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评分表

附件二:晋中学院教师师德师风年度考核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