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
第一条违纪种类: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教学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二条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一般为12个月;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视具体情况确定察看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留校察看期限自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之日算起。受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前应向教学系党总支提交解除处分期限的书面申请,由教学系党总支对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的表现进行评议,作出是否按期解除处分的决定,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前应向教学系党总支提交解除处分期限的书面申请,由教学系党总支对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的表现进行评议,给出是否按期解除处分的建议,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作出是否按期解除处分的决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有明显进步的,可向学校提出书面解除申请,由教学系党总支对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的表现进行评议,给出是否按期解除处分的建议,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作出是否按期解除处分的决定;对所犯错误认识不清且无悔改表现或明显进步的,可延后解除“留校察看”,学校出具延长处分决定书;经教育不改或再次违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1、违纪行为虽已发生,但在事实真相未被学校或或国家机关发现前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检讨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的;2、确系受他人胁迫、诱骗、唆使的;3、能主动揭发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4、能主动防止、减轻、消除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5、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6、其他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中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从重或加重处分:1、违纪事实清楚,但拒不承认错误和悔改、态度恶劣的;2、强迫、诱骗、唆使他人违纪的3、互相串供、编造、掩盖、隐瞒违纪事实真相的;4、故意提供伪证的5、包庇同案人员的6、对证人、检举人、知情人进行恶意骚扰、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7、数犯、累犯以及屡教不改的;8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或提供证据材料的;9共同故意违纪案件的策划者、组织者、为首者或骨干分子。10、其他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中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法律的,构成刑事犯罪的;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4、有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6、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学生因患精神病而丧失行为能力时有违纪行为的,学校不予纪律处分,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纪行为的,学校可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在其毕业后才发现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可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
1、学生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或连续两个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达18分,应予留级。
2、学生有考核成绩不合格课程总学分累计达32分及以上、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但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等行为,可予以退学处理。
3、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因体残、体弱等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可以申请修读体育保健课。
4、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一般为12个月;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视具体情况确定察看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5、学生擅自离校,视其情节,学校按旷课加重一级处理;期间发生事故的,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6、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7、课程补考分为常规补考和毕业总补考。常规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二周到第三周进行,毕业总补考一般安排在毕业当年的五月份进行。
8、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的学生学期末进行考核,其成绩最高只能记60分,登记成绩时注明“保健”字样。
9、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期末考试时,应当由本人在考试前一周填写《晋中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经任课教师签字、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并备案,方可缓考。
10、学生有考核成绩不合格课程总学分累计达32分及以上、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但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等行为,可予以退学处理。